订婚之后悔婚彩礼如何处置
订婚之后悔婚彩礼如何处置
韩维娜 杨奇高
娶媳妇男方要送彩礼,嫁闺女女方要陪嫁妆,不仅仅是时尚,而且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。我国古代结婚程序中有“六礼”之说。纳采、问名、纳吉、纳征、请期、亲迎。现在的彩礼相当于古礼中的纳征,是“六礼”必不可少的一礼。本案就是一起有关“彩礼”的官司。
案情
陈国政与覃金秀邻村而居,相距不远。2005年8月,双方经人介绍订婚。8月28日“圆话”,陈国政给覃金秀送现金 2000元、460元的衣服一套、120元的皮鞋一双。9月10日送衣过门看地方,给覃金秀送现金20000元,并给1000元衣服钱。
2006年农历正月初二,送结婚期单,给覃金秀现金1000元。
2005年农历腊月二十一,陈国政去覃金秀家为其母祝寿,陈国政父母给其现金500元。
2006年农历正月十一,陈国政去覃金秀家拜年,给其现金500元。覃金秀的嫁妆和为覃金秀购买的新衣裳都放在陈国政家里。此后,两人感情出现问题,覃金秀提出解除婚约,
2006年4月5日,陈国政到鹤峰县法院北佳法庭起诉,请法院为其讨回彩礼。
判决
法院审理认为,原、被告婚约期间,原告为被告给付的彩礼应认定为24000元。婚约彩礼,虽然形式上是赠与,但实质上是为达到结婚的目的而作出的有条件的赠与,婚约解除,应酌情予以返还。婚约期间,原、被告间认亲拜年、走亲访友相互赠送的食品和价值不高的衣物等,一般都是双方为培养感情的无条件赠与,互无返还义务。遂判决被告覃金秀返还原告陈国政婚约彩礼18000元。
点评
本案是一起有关彩礼与嫁妆如何返还的案件,在我国广大地区特别是农村男女离婚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。依习俗通称,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礼金或财产,嫁妆是女方带给婆家的物品或钱财的总和。有关“彩礼”的法律规定,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第十条指出: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此案中两人虽已达成结婚约定,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符合上述规定。
(网络编辑 黎民)